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2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0日、5月31日、7月1日、8月30日、11月15日和11月16日先后六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本院已在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岳阳楼区的房屋,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2230元,尚有161223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