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3856号
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厂房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414251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460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