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恒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蟠龙村一组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672778575;
法定代表人:赵碧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修眉,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255W;
法定代表人:刘洪影,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331.06元(含本金1092933元,违约金125000元,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12日利息77233.95元,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2日迟延履行金5164.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诉讼费77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707元,合计27493元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执行。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