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349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茜,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峰,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255W。
法定代表人:桂大兴。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何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苓,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嘉,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法定代表人:夏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晓峰、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9.6元,减半收取1444.8元,诉讼保全费1167.4元,共计26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