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兴,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茜,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255W。
法定代表人:桂大兴。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何胜。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法定代表人:夏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晏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