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8民初1068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14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255W。
法定代表人:刘洪影,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