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箐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一工程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民辖终1004号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一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一工程公司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涪陵,本案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杨超凡 审判员  周盛春
法官助理李俊冰 书记员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