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民辖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5450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5926068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0234民初5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由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起诉的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重庆市开州区,因此,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川亿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万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