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6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南环路中原都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1167137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凯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