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602号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50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北蜂弗得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甲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570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蜂弗得保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