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北蜂弗得保餐饮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602号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2050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北蜂弗得保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甲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570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蜂弗得保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京铁星光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