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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龙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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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铁商初字第92号
原告晋中市龙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站南街84号。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龙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保证金退还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龙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晋中市龙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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