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4民初6827号
原告开县西提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办天鹅湖社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唐卫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912309780。
被告开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建材路,法定代表人唐永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00001208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县西提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县西提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开县西提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皮志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骆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