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

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苟家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45336748Q。
法定代表人:周崇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瑜灼,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庭外达成和解,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上诉人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迪云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韦玮
书记员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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