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409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山镇***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4533674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至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巫山县双龙镇发包的山坪塘整治工程中做工,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5000元未付,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出具工资表确认。
被告辩称,工资表系我公司出具,涉案款项是由双龙镇政府转到我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付给原告,但政府未转到我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供劳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被告经结算欠工资5000元未付,被告应及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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