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112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峡镇***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4533674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巫山县宏盛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按40%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