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终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王东星,***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嘉睿,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姚鹏,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1元,减半收取4880.5元,由上诉人***晏实业集团能源循环经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蔡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