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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民初153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第28页中第十三行遗漏诉讼费处理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10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944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2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薄晓霞
审判员  张建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