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民初153号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高庄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宁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宁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第28页中第十三行遗漏诉讼费处理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10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8944元,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21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高庄乡威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李学军
审判员 薄晓霞
审判员 张建兴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