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中汇立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中汇立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1)宁0105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存款244440.7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金都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