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581号
原告:******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雨婷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茸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