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1642号
原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150992511。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盐池县四股泉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德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