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831号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三江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98653D。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招商开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8099P。
法定代表人:周志坚。
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1729.9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72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12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鸿狮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