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5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9号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及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鲁L×××××号、鲁L×××××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查封金额分别为3万元、2万元,查封期间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等;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15万元(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账、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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