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5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9号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鲁1102民初5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及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2020年2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封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5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名下鲁L×××××号、鲁L×××××号牌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5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项下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