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港岚北港务有限公司、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执189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岚北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沿海路600号。
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59号8幢2层。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岚北港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7日作出的(2021)鲁11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12月0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600000元及利息义务。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于2022年03月1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09日,2022年0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3、2022年03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过程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刘兆奎
书记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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