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252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耀,日照岚山兴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59号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代表人:范开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磊,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斌,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贤忠,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宋全省,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贤忠、宋全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日,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张桂刚
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费守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杨 捷
书 记 员  王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