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代表人:范开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各项费用25555.9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荟阳路西、望海路北东辰双合园二期XXX幢02单元B-(02)402号[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3108号)]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学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刘兆奎

书记员  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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