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91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的代表人:范开德,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91执577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