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梭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579号 原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59号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079985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梭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三黄公路西蚕站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5670744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梭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润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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