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1执异40号
本院在审理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工公司)与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查封其公司名下两套房产的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得到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要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以保全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额为限。同时也要综合考量执行标的所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税费、司法拍卖的不确定因素、财产变现时所需各项费用及市场波动等情况,故而在判断是否属超标的查封时应适当从宽把握。本案所查封的两套房屋中,润福花园1号商铺南区部分,根据权属登记信息,其权利价值为3317.6万元,扣除抵押价值2700万元,剩余部分可满足本案申请保全人的保全金额。润福花园****室房屋,面积为157.63平方米,综合考虑房屋所处地段、楼层、本地房屋交易均价等因素,该房屋的单独价值不足于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额受偿。异议人对此显然亦明知,故在本院保全措施作出后提供长龙街673号商铺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润福花园1号商铺南区部分的查封。但本市长龙街673号商铺已被另案保全查封,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且即便本案查封,也属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综上,本院同时查封异议人名下两套案涉房屋,确属超标的查封,但异议人要求解除对润福花园1号商铺南区部分的查封,本院不予支持。对润福花园***室房屋,异议人虽未提出解除查封的请求,但在确认已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下,本院依职权对该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南工公司与润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南工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苏0681民初1381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润福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年3月13日,本院查封润福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润福花园1号商铺南区部分、润福花园****室房屋。其中润福花园1号商铺南区部分登记的权利价值为3317.6万元,抵押金额2700万元。 另查明,润福公司名下长龙街673号商铺,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2020)苏0681民初972号曹劲松诉润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全查封。保全标的为91万。
一、驳回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润福花园1 号商铺南区部分查封的异议请求。 二、解除本院对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润福花园24 幢2301室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史 峥
书记员 杨晨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