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3319之二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198元,依法减半收取500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褚文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