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735-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48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怡福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长龙街5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金学新,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女,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告启东市怡福生态农庄有限公司、***、金学新、***、***、***、***、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启东市怡福生态农庄有限公司、***、金学新、***、***、***、***、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2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6975元(原告已预交18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建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