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

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昌吉市全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1874号
原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星,江苏陆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楷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被告:昌吉市全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华东公寓**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全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楷金、被告全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7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9.1万元和300万元,利息按月息11.4%计算,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并约定由原告或委托季亮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两被告如不归还借款,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季亮实际向被告汇款317万元。2018年2月13日,因原告财务走账需要,原告委托案外人朱健重新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朱健借款435万元,该借款实际是两被告所借原告317万元及其利息。当天,***在收到朱健汇款435万元后,分别向原告和朱健汇款317万元和118万元,***实际并没有取得和付出资金,两被告与朱健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因两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317万元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被告全生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不是事实。2017年1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分别为29.1万元和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截止同年12月7日原告实际出借317万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将所借的317万元以***的名义汇入原告账户,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按月利率11.4%计付利息,系高息严重违法,且被告归还317万元后原告主动将两份《借款合同》原件交还被告,并没有主张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2日,原告润福公司作为出借人,被告***、全生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润福公司出借300万元和291000元给***和全生公司。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其中借款金额为30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1.4%。同日,原告委托季亮分三次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90万元,11月24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11月25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20万元,11月27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向两被告指定的覃贤君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11月28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11月29日原告委托季亮向两被告指定的覃贤君银行账户汇款2万元,11月30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12月7日原告委托季亮向被告全生公司银行账户汇款15万元,累计汇款317万元。
2018年2月13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朱健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朱健借款4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金额计付利息,合同签订之日先行支付利息13万元,其余于借款到期日付清。当天,朱健分四次向***银行账户汇款435万元,***收到后将其中317万元汇至原告银行账户,将其余118万元汇至朱健银行账户。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朱健出庭作证,朱健到庭反映其受原告委托与两被告签订了金额为435万元的借款合同,其中317万元两被告之前向原告的借款,118万元是两被告所借317万元的利息105万元及本次借款435万元中的利息13万元;317万元是原告汇给其后,由其汇给***的,118万元是其汇给***后,***又汇给其;对于其与两被告签订的435万元借款合同,同意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法律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借款人应归还出借人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本案中,润福公司共借给***、全生公司317万元,***、全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317万元借款中,因只有30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利率,且润福公司无法证明17万借款的具体时间,故本院认定17万元的借款发生于首笔借款发生之日,即2017年11月22日。同时,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定标准,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8年2月13日,3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157840元(计算明细详见附件)。2018年2月13日,由原告委托朱健与***、全生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435万元的借款合同,朱健到庭作证陈述了受原告委托与两被告签订合同、借款金额组成及当天与原告、***账户资金来往情况。根据朱健的证言、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合同及当天原、被告及朱健三方账户资金来往明细,可以认定朱健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谓出借给两被告435万元实际是两被告在之前向原告借款317万元及其高额利息,原告委托朱健另行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317万元借款所形成的利息转化成本金及之后的复利合法化,当天原、被告及朱健三方资金转账来往也是来了配合该435万元借款合同而操作的,朱健与两被告之间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借款法律关系,***汇到原告账户的317万元也不是归还借款。现朱健已到庭明确表示其受原告委托而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原告主张权利,而原告也已按照诚信诉讼的原则,根据借款的真实情况主张权利,并没有加重两被告的还款义务。因435万元借款合同的实质是将317万元的高额利息作为借款本金,故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现原告润福公司主张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解已归还原告借款及不应支付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润福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润福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支持律师费主张将导致两被告实际承担的年利率超过24%,故对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润福公司主张被告***、全生公司归还31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但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吉市全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317万元及利息157840元,并支付以31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润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8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倪文敬
附件:
利息计算明细表

序号

金额(万元)

年利率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利息数额(元)

备注

1

73

24%

2017年11月22日

2018年2月13日

40393.33

汇入被告账户

2

30

24%

2017年11月24日

2018年2月13日

16200

汇入被告账户

3

20

24%

2017年11月25日

2018年2月13日

10666.67

汇入被告账户

4

100

24%

2017年11月27日

2018年2月13日

52000

汇入被告账户

5

50

24%

2017年11月28日

2018年2月13日

25666.67

汇入被告账户

6

5

24%

2017年11月30日

2018年2月13日

2500

汇入被告账户

7

15

24%

2017年12月7日

2018年2月13日

6800

汇入被告账户

8

5

24%

2017年11月27日

2018年2月13日

2600

汇入覃贤君账户

9

2

24%

2017年11月29日

2018年2月13日

1013.33

汇入覃贤君账户

合计

300

24%

157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