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等与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3民初1293号 原告:**1,女,2003年5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男,2003年5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男,2005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女,2001年5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女,2000年6月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1、***、***、***、***之父),男,1976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原告:***,女,1956年6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154021。 被告: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注册号51052100210000048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1、***、***、***、***、***与被告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27318.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096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近亲属***是被告龙城公司落别至纳骂通村水泥路改造工程工地的边墙工人。2013年4月7日左右,***与熊背发到被告的工地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吃住在工地,女工工资为80元/天。2013年4月13日12时50分许,***与熊背发在上班途中搭乘***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至坝湾在建公路OKM+750M处发生交通事故,***从车上摔下当场死亡。2013年4月25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3)第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2014年4月2日九***就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事宜向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初步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再申请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黔六特民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与被告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黔02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六枝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6月15日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2013年4月13日在六枝特区落别乡至纳骂通村水泥路改造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作出后,被告不服2016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行复议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6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不服(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黔0221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2016)黔0221行初163号《行政判决书》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黔02行终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工伤认定作出后,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54637元/年÷12个月)×6个月=27318.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3616元/年×20倍=672320元。此外***因公死亡后,生育有长子***、次子***、长女***、二女***、三女**1,五子女均未满十八周岁。且***的父亲***、母亲***也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故被告依法应当按月支付七原告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被告至今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据此,原告依法向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六特劳人仲案字[2018]第5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收到六枝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龙城公司经查于2012年3月13日已注销,被告龙城公司已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