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川0823执保1号 ***、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川08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443414.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3414.00.00元财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泸州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443114.0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