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4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姚伟东。
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阎同玲。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执行人:党小娟,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党小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党小娟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98677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2268元,合计99904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2020)苏0505执保1103号案件实施冻结,于2020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10****33内的存款,于2021年7月23日继续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鑫恒泰置业有限公司、**、党小娟银行存款人民币9990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