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4261号之二
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204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