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52执保220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9990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良才,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置换(2017)渝0152执保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担保物渝X号车辆,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5001000000090
6)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琼所有的渝X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