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良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52执保5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99903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良才,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担保物渝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三、查封案外担保人***所有的渝XX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