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财保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999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良才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0号民事裁定,准许***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51号执行裁定,将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里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将本院冻结的其在X银行X账户里的存款300000元划拨至本院案款专户,并解除该账户的存款冻结,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150号执行裁定书,将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扣划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三峡银行潼南支行,账号:0152014400000049),并解除该账号的冻结。2017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7)渝015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对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8)渝01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已扣划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内的300000元的冻结,并将该款退还至X银行X账户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夏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