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孝礼,潼南金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潼法民初字第01801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龙伟
审判员沈德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漆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