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保1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向阳路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99903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已扣划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内的300000元的冻结,并将该款退还至X银行X账户内。本院作出(2019)渝015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并移送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已扣划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内的300000元的冻结,并将该款退还至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