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精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756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水星科技大厦南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35353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精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6157764A。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精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民终2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精才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280000元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75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吉志
审判员*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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