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4468号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662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水星科技大厦南翼写字楼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35353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9.63元,由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可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