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123号
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水星科技大厦南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35353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一支路**英利大厦(未来国际)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85823J。
法定代表人:**新,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8.75元,由原告重庆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涂 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