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654K。
法定代表人:魏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附**2-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65685048。
法定代表人:杨先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楼正**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6210059M。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精久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36元,减半收取4118元,由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谭昕怡
书 记 员 聂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