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路10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654K。
法定代表人:魏康,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大道北段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77165555C。
法定代表人:何川。
关于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财产。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重庆市黔江区创友骨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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