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279号
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卫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Q5K85H。
经营者:冯世兴,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路10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654K。
法定代表人:魏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62元(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595.81元),减半收取595.81元,公告费300元(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