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

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279号

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卫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Q5K85H。

经营者:冯世兴,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阳光路10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654K。

法定代表人:魏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62元(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595.81元),减半收取595.81元,公告费300元(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已预交300元),均由原告璧山区世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

人民陪审员  王银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