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黔江区新华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4民初82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黔江区新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大田社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4094P。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九山,该政府经发办负责人。
第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新华苑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52654K。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黔江区新华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重庆黔宏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谢守华
人民陪审员  龚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