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835号
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G08号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7503338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召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16832B。
法定代表人:胡传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心军,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枫
审 判 员 韦传奇
人民陪审员 李 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卢秉方
书 记 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