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9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租住在六安市。
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16832B。
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G08号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7503338E。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2019)皖15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大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皋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雨昂